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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工作简报》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第69期
2004-10-25

山西内蒙古江西等省(自治区)开展
节水专项检查

  日前,山西、内蒙古、江西等省(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国务院全社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了节水专项检查。
  山西等省(自治区)要求各市要依照《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情况,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及监督管理情况,取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水价制度执行情况,用水单位的水资源利用情况,节水技术、设施及器具推广应用情况等依法检查,依法行政。检查分为自查阶段和监督检查阶段。
  同时,山西等省(自治区)还要求检查组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检查,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并对自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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