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水文局规范水文资料使用秩序
2008-08-20
山东省滨州市继进一步明确水文局职能后,针对水文信息采集混乱、标准规范执行不一、实际使用资料不完整等现象,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规范使用水文资料的通知》,对全市水文资料的使用秩序进行了统一规定。具体包括:因交通、环保、气象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有关批准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文局意见;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须经市水文局依法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全市范围内编制重要规划方案、进行重点项目立项、论证、建设、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必须完整,并应采用最新水文监测资料;凡涉及采用水文资料的设计、规划报告等,所采用的水文资料系列或成果,须经市水文局认定或审定后方可使用。
滨州市水文局这一举措在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以及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配置、利用、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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