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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用支票结算住院费须知
  2006-7-24 本网
 
    1、需要住院治疗离退休人员,先经医务室大夫同意并签字后到财务处领取支票。
    2、住院病人出院后请在一个星期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3、住院期间明确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请个人单独结算。
    4、住院期间有部分自理的费用(药费、材料费等),可在与财务办理报销结算时再交回个人负担部分。
    5、保健人员医药费、住院费先由机关垫付再到北京市医保中心结算。如有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财务将按医保中心审批单标注的费用向个人收取。



责编:老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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