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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2006-7-24 本网
 
    依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和办公厅《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1、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关于离退休政策、待遇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中组部及水利部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本局职权范围内的离退休干部的信访事项。
    3、信访事项已经由水利部有关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本局不予受理。
    4、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本局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办理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属非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转办或交办;属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上级单位报送;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因机构分立、合并、撤消的由其继续行使职权的单位受理,做到件件信访事项有着落。
    2、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及时办理;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三、工作程序
    1、本局收到信访信件后,即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进行登记,并签注收信日期,摘要登记来信内容;对来访人员请求的问题做好接谈记录,综合处能办理的及时办理,办理有困难的呈报局长审阅后,按照局领导批示精神,依据办理原则实行直接办理、转办或交办。   
    2、对本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信访人,同时抄送本局。
    3、各承办单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局每年向水利部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情况分析报告。
    5、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认真记载、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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