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处处长因公出差,须事先请示分管局领导,说明外出原因或理由、地点和起止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京,其间由副处长主持处内工作。处内工作人员出差,由处长批准,并报告分管局领导。 二、正常年休假先由各处提出人员调休计划,统筹安排好工作,并报告分管局领导。 三、请假要说明原因,处级以下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处长酌情批准;处长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处长请假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其他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由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酌情审批。申请休病假应提供医生开具的诊断书和病假单。 四、各处对工作人员的休假、请假情况进行登记,每年年终进行统计并报综合处,由综合处统一汇总后报局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