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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公证
  2005-3-14 本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示: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非诉讼活动。
    古罗马有一种从事代书职业的人签字为当事人作证明,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法国于19世纪初颁布公证人法,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等相继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作为国家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区别于民间的私证、见证。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我国建国初期即已开展公证工作,1958年后被削弱以至取消,1978年起恢复、发展。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我国的公证制度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责编:朱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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