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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妇〔2008〕7号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直属各单位妇女组织 为团结动员广大水利女干部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的实践中建功立业,大力宣传水利部直属机关广大女干部职工和妇女组织在水利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经直属机关妇工委研究,并报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决定在部直属机关开展三八红旗手、优秀妇女工作者和优秀妇女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女干部职工、妇女工作干部和妇女组织。 二、评选条件 1、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2)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的伟大实践中积极进取、努力拼搏、艰苦创业,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关键时刻行动迅速,危难之际临危不惧,紧急关头冲锋在前,以实际行动为水利抗震救灾做出积极贡献。 (4)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2、优秀妇女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妇女工作的发展做出显著成绩。 (2)努力学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努力钻研妇女工作业务,深入调查研究,懂业务,知法律,善协调,会管理。 (3)热爱妇女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妇工委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围绕党的各项任务和水利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妇女工作,成绩突出,得到本单位党组织的认可。 (4)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勇挑重担,顽强拼搏,奉献爱心,工作出色,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5)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及时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为妇女办实事,做好事;善于协助党政部门在妇女群众中做思想工作;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在妇女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优秀妇女组织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水利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妇女工作,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女干部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2)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募集救灾资金物资、维护特殊时期社会秩序等方面,工作突出,充分发挥了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维护本单位妇女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女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并努力协调解决;积极为女干部职工及干部职工家庭办实事、办好事,工作覆盖面大,把党组织的关怀送到妇女群众中,工作成效得到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肯定。 (4)妇女组织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讲学习、讲政治、讲团结、树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工作高效。 (5)重视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妇女工作干部的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认真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注意总结交流妇女工作情况,积极参加部直属机关妇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评选方法 1、申报名额 各司局、各单位自愿推荐申报。原则上司局及未成立党委的单位可推荐三八红旗手或优秀妇女工作者1名、优秀妇女组织1名;成立党委且女干部职工较多的单位可推荐三八红旗手2-3名、优秀妇女工作者1名、优秀妇女组织1-2个。在抗震救灾一线和应急保障工作中任务艰巨、贡献突出的司局和个人可适当增加,受水利部及其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不占本司局、本单位的名额。 2、申报材料 各司局、各单位妇女组织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撰写申报材料,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炼,不超过1500字。 3、评选程序 各司局、各单位的事迹材料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填写登记表报直属机关妇工委,由直属机关妇工委委员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果报直属机关党委审批确定后适时进行表彰。 四、有关要求 1、各司局、各单位妇女组织要将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一次总结、宣传、激励妇女工作的过程,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要在党组织的支持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确保评选质量。 2、请各司局、各单位于6月25日前将三八红旗手、优秀妇女工作者、优秀妇女组织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和事迹材料报部直属机关妇工委。 联系人:王燕 联系电话:63202896 传真:63202896 电子信箱:jgdw@mwr.gov.cn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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