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
问题
某项目(非本人所在地)规划2026年建成,开始取水年份为2026年(十五五规划期内),但现阶段全国各省市县“十五五”期间的取水指标尚未分配(十四五已有的指标已无法满足项目取水需求),由于项目建设期需要同步建设取水、节水设施,但某省厅以现阶段没有取水指标为由,不予下达取水许可的批复。在十五五规划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推进项目建设(本项目为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如何对项目下达取水行政许可?
回答

  回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区域内批复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要求,要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如“十四五”期间当地水资源管控指标无法满足项目取水需求,该建设项目取水可通过用水权交易等方式予以满足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具体请咨询当地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