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
某公司立项2年,期间偶尔生产用水共达4000立方米,当地水务局未通知过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且公司在收到通知需要办理取水证后马上联系相关公司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目前从相关条例查看应当属于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当地水务局开具处罚告知书对公司进行罚款是否合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回答: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