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工作
私自破坏、改动取水计量设施应如何处罚?
回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水数据资料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个人破坏、改动取水计量设施导致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应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