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问题
问题
某市属于浅层地下水超采超载区,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拟将水务集团自备水源井转为备用水源井。转为备用水源井后常规情况下是否需要保护性运行?如果需要,每月或每年容采时间和容采量有什么规范?如果没有,如何确定容采时间、容采频次和容采量?转为备用水源井后,保护性运行时供水企业是否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运行?容采量是否纳入用水统计?
回答

  回答: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急备用水源取水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定期维护,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建立完整详细的维护、运行、用水记录台账。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或热备。《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7〕454号)要求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的涵养和保护,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在水量、水质等方面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并建立良性的运行管理维护机制,从而确保遭遇特大干旱、突发水安全事件时能及时发挥作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办资管〔2020〕76号)规定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城市备用水源井的取水、运行管理、维护及用水统计等应符合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