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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05-13 09:46  

晋水基建〔2015〕143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供货等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

二、山西省所有水利工程参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要求,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罚进行记录公告,同时报省水利厅基建处,省水利厅及时在山西水利网进行公告。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按照《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晋水基建〔2010〕312号)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信息公开;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信息公开。

五、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中增加“市场信用”分项,按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赋分,AAA级为2.5分,AA为2分,A为1.5分,BBB为1分,CCC为0分;未参与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按水利部信用档案建档情况及山西水利系统信用备案结果赋分,已在山西省备案的信用等级视为A级记1.5分,已在水利部信用档案建档的视为BBB级记1分;既未在水利部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又未在山西水利系统备案的视为CCC级记0分。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信用等级赋分。

六、修改《关于加强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管理的暂行办法》(晋水基建〔2008〕87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晋水基建〔2012〕128号),删除两文件中有关企业未备案不得参与我省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开展相关业务的内容。凡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所有企业均可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企业信用备案有效期为3年,3年内不再进行年检,每半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全面复核一次,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分值。

七、2016年7月1日起,凡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资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予认定。

 

 

            山西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2日

作者:   责编:柳林